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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一桩悬案-土深改观察之三十二_妙妙书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一叶扁舟 发布时间:2017-04-25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越来越引 人注目,如何对待、理解和适用这个条文也越来越成为一个有争议的学术议题和社会话题。 不过,这个争论并非今天才有的,2003-2005年间,围绕深圳市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越来越引人注目,如何对待、理解和适用这个条文也越来越成为一个有争议的学术议题和社会话题。

不过,这个争论并非今天才有的,2003-2005年间,围绕深圳市宝安区和龙岗区“村改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就曾发生过一场争论。虽然这场争论最后不了了之,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制度化解决方案,但争论的过程和双方的意见依然值得今天的人们深思。

故事发生在2003年的下半年。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该意见提出,为了推进宝安区和龙岗区的城市化,拟将宝安、龙岗两个辖区内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将27万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然后将原属于这些村所有的260平方公里集体土地,全部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该局负责人介绍说,

本次两区城市化土地政策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执行了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一点讲,本次两区城市化与传统意义上的征地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征地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一个特定区域的土地,通过相关程序征为国有。而此次城市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因而是一种“转地”的过程,而不是“征地”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对城市化原集体土地的补偿不是“征地补偿”,而是对土地转变性质后的“适当补偿”。

不过,时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的韩俊同志表示,不能同意深圳的这种做法。他提出了三个论点:

(1)虽然深圳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给予了农民“适当”的补偿,并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障,但这个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

(2)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可以是一个强制性的过程,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必然是一个征收或征用”的过程,这种强制性过程必须是为了公共目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身份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直接“转为”国家所有,而不必是一个“征地”过程,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

(3)除了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外,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应该是一个复杂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是国家和土地集体所有者之间的市场合约行为,而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为此,一方面须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动用征地权,并在征收时完善征收程序,给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另一方面,必须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

然而,深圳市的法律专家和深圳市政府并不同意这种批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违反宪法的是韩俊同志的这种批评意见,而不是深圳本地的“转地”行为。因为,否定“转地”国有化的正当性就是否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城市化而不实施“转地”机制是对宪法第10条第1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轻忽和违反。

深圳“转地”行为的合宪和合法性争论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随即联合到深圳展开了调查。

调研组最终得出的结论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其含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这在事实上否定了深圳市的做法,但却并没有正面回答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应当如何解释,也没有对深圳“转地行为”的合宪性做出明确评价,而仅仅是警告地方政府“下不为例”。

由此,如何理解和解释中国现行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就成了一桩悬而未决的理论悬案也正是因为这桩悬案的存在,导致此后很多法律问题难以处理。

比如,郑州市政府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就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土地依法按国有土地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划拨确认。对于这一规定,郑州市国土局在一份政府信息公开中解释说,其主要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正是依据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制定的。

上次我们讲过,早在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单位和个人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城市市区范围内还有集体的土地,建议对原第6条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作实质性修改。

但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宪法第10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本法第1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在宪法未修改之前,制定任何法律均不能违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本法也不例外。”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没有对原《土地管理法》第6条没有作实质性修改,而只是对其进行了细微调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删除了“全民所有”这一表述,然后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由此观之,如何理解和处理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解决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理论悬案,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了。



作者信息: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文章原载:财新网,2017年4月21日,发表时有修改。




《深圳:解读宝龙城市化土地政策》(2004年7月1日),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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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质疑行政强制土地国有化》,《财经》2004年第18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试论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中农地转国有的合理合法性》,《宝安龙岗城市化法律政策汇编》,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2004年编,内部版,第805-806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2005年3月4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2011年11月7日),第15、16条。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