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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_阿桂(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也是提高现代司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职业制度,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深远意

  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也是提高现代司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职业制度,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深远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健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出了周密的部署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将其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四中全会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促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四中全会之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司法职业建设和保障相关的文件。

  但现实中,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渴望与日俱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水平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养与荣誉,更事关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12月11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朱孝清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保生教授共同主持,20余位致力于司法改革研究的法学家、法律专家以及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出席。会议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为中心,从多个角度展开了讨论。一些来自高校、研究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也以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形式参与了讨论。现就研讨会内容作如下述评。

  一、关于我国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是评估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有关我国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历时性发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持续探索建立现代司法职业制度,在1982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同级法院的院长、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告别了副院长、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历史。从这以后,中国现代司法职业制度的建设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时期。1995年制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是构建现代司法职业制度的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2001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我国现代司法职业准入制度的基础。200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为司法职业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职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四中全会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从职务序列、分类管理、薪酬制度、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文件多数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公布实施,既具有党的政策指导意义,又具有法规效力意义。但是,与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期盼,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警察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对自身职业保障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思想观念的转变上,我国司法职业保障都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指出: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为四等十二级。但按照过去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等级主要依据行政职级确定。行政职级高,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相应就高。这种把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和行政职级挂钩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这一方案对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适用范围、等级设置、晋升方式、等级比例、审批权限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有利于建立起符合司法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通过职务序列改革确立法官检察官的单独职务序列,符合司法规律和世界通行做法,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等其他司法改革举措提供了坚实的职级体系基础。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五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处长何帆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近几年中央出台的有关司法职业保障的文件精神。他指出:2016年7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安排法官和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律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规定》的有效落实,为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规定》对司法人员职责外的事务进行了清晰列举,其中包括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原本这些列举事项都不应该算是法律职责之内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地方还将这些任务与法官的职业身份联系起来。《规定》的出台为减轻司法人员额外负担,保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推动法官专注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此外,何帆处长还指出,在规范法官、检察官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要求法官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员中法官检察官的比例不低于50%,同时三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应有相应的代表;任何惩戒决定的做出必须以召开听证会为前提,用准司法的方式进行。过去对法官、检察官的惩处主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得出的结论,现在必须举行听证会,这和法官遴选程序不一样,法官遴选程序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但是惩戒委员会必须用听证会的方式来进行公开的咨询听证,当事法官、检察官可以进行答辩。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