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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_阿桂(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总之,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制定、修改,到十八大以来相关文件的出台,我国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由软到硬、由宏观抽象到微观具体的演变,为深化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奠定了较好的基� �

  总之,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制定、修改,到十八大以来相关文件的出台,我国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由软到硬、由宏观抽象到微观具体的演变,为深化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关于司法职业保障的若干理论和认识问题

  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职业人员切实需要的保障制度,必须进一步凝聚对司法职业制度的理论共识。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适应司法职业的属性、功能。司法职业保障的实质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相应的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只有把职业保障提升到权利保障的高度,才会使相关部门更加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换言之,对待司法职业保障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司法职业人员的权利的态度。同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与司法规律相一致。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遵循权、责、利相适应、相均衡的原理。

  (一)关于司法职业保障问题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教授指出,想要在理论上解释加强司法职业保障的合理性,首先要理解“职业”。它有五种基本属性:第一,职业的服务不可替代,别人干不了。第二,从事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要想获得为他人服务的这些技能,需要长期的训练、学习,而非快速上岗或者是三两天入门培训就可以的。第三,履职地位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行使问题。职业人履行其职务的地位必须是独立的,如果不是独立的话,即使再有本事,懂的知识再多,也不敢称为一个职业。第四,高度自律的管理机制,职业不依靠外部、法律及监督来实现管理,其本身有一种内循环,不关注这种内循环,就很难发挥职业的自身特点。第五,群体大于个体。个人在职业里面非常重要,每一个人都要符合职业的特点,但是真正的职业是一个群体的力量。职业的这五个特点、五个本质属性,是我们研究法官、检察官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如何设计的逻辑起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对于司法的功能定位是研究司法职业保障问题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它与第一道防线的定位自然就是不同的,正是因为司法这一特殊地位,才对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定位,人们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司法权力更强大,强调职权与责任并重。否则,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之间的对应性就很难建立起来,一方面对司法的要求特别高,另一方面对司法职业的保障又很弱,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的功能。当然,如果对司法的要求没那么高,司法职业保障也没有必要那么多,这是肯定的。厘清司法的定位是解决司法部门编制、工资待遇问题的关键。正确定位司法的功能,从国家、社会当前对司法的高要求出发,也就不难解释提高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必要性。职业风险与职业保障紧密相关。要想让法官、检察官全身心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必须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建设,免去其后顾之忧。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地区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司法资源差距较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沈国明教授指出,包括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具有典型“转型改革”的特点。第一,收入高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明显感受到工资的大幅度提升,为了要保持一个好的状态,所以还是有一些政策层面的妥协,使大家都有获得感。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状况今后会消失。第二,司法机关实施增资以后的效果,就是公安部门、行政部门在司法部门之后,进行了普惠性的待遇提升,这就导致法官检察官增资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觉得吵了这么半天,好像法官、检察官要增加很多,可是公安行政执法类的都悄悄增资了,所以这使得他们的获得感被削弱。但是总体上讲,各项保障措施效果还比较好,队伍也比较稳定。据最新报告显示,2015年,上海市司法人员离职118人,和往年基本持平。离职现象不仅存在于司法系统,这与遴选机制的实施没有表现出直接相关性。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明志认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定位本身并不单纯的是待遇提高问题。因此,用劳动的强度、时间的长短、以及风险性来界定司法人员的职业待遇水平本身就是一个误区。这种认识应从两个层面提高:首先,要把司法职业保障问题提高到一个司法制度的问题来认识,而不是某一群人收入高低的问题。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正常有效的运行,能够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这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出发点和本质所在。其次,要把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提升为一个宪法问题来认识,仅仅把它当作一个司法制度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国家1995年就制订了《法官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业待遇:法官的工资要每年递增,要建立单独职务序列。但是,这些规定始终在实践中没有落实,最近一轮司法改革才重新强调了这一点。究其原因,《法官法》中有关法官待遇落实的义务主体是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等其他党政机关。而这些机关的职责本身没有义务接受《法官法》的调整。只有将其提升为一个宪法层面的问题,才能统筹社会相关的部门,保证相关的国家机构来执行,否则就不可能在现实中执行下去。在很多国家,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退休年龄、法官职位的稳定性都是在宪法里边加以规定。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层面的技术解决一个宪法层面的问题,没有看准这个问题的本质将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在这一点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光中先生提出,应该区别对待司法人员与公务员,司法是维护公正的神圣职责,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在待遇上应当更高,在社会地位上也应更加荣耀,要使他们在生活上有保障、社会地位上有光荣感,需要与提升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