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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孔子的法律观_落尘无痕2(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落尘无痕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巽与之言,因为说得太动听、太巧妙,所以要注意辨别。法语之言,因为太严肃、太权威、太正式,所以要注意权变,防止其僵化,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这种教条式的法语之言。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改变这些法语之

巽与之言,因为说得太动听、太巧妙,所以要注意辨别。法语之言,因为太严肃、太权威、太正式,所以要注意权变,防止其僵化,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这种教条式的法语之言。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改变这些法语之言、这些格言、这些久久定论的格言中应该改变的部分,或许是孔子真正想表达的思想内容。孔子教导我们:要成为开一代风气,有所损益、有所开拓创新的人。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改之为贵,所改的,正是其不善者。由此而论,改之为贵,改的是教条,改的是法语,改的是法言,改的甚至可以是法律。

改之为贵,或许是我国修改法律最早的科学性表述吧!

四、略谈孔子的法律观


法,刑也。刑者,罚罪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凡模范之称,法也。(说文)

灋,从水,平之如水,意指法之公平。廌乃独角神兽,专触不直者,而使之去。从廌,喻判断性、强制性。法是裁判、惩罚。这是法的原初意义,主要指刑或刑法或刑罚。

法,泛指法律,法令,制度。后引申为方法、准则;可活用为形容词,意指规范的、权威的、可效法的,如法帖、法相;可活用为副词,意指规范地、严肃地,如法语之言;可活用为动词,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此即为效法之意。

法语,也即规范地说出,严肃地说出。法语之言,也就是严肃地说出的话,意指格言、正言、经典的教条。所有的现成的训词,能无从乎?一般来说,大家都是奉此为圭臬的。而孔子却唱反调,言改之为贵;在认同法语之言可靠性和真理性的同时,要尤其注意法语之言的局限性和问题;改正它们不合理的部分,促进它们积极的方面,才是可贵的;而不应该盲目地、不加思辨地跪拜到底、服膺终身。

改之为贵。孔子非常讲究灵活性。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是孔子直的理念:以不直为直。


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

这是孔子直的理念:以不直为直。

法语之言,因为太正统了,太正儿八经了,太主流了,太权威了,所以更要注意它们的可改进处,而不能盲从。孔子想表达的大概是这意思,而不是一股脑儿膜拜法语之言,遵从了事,而总是忐忑不安,以为自己有错误需要改正。我们当然要懂得反思,改正自己的错误;更要有怀疑精神,养成思考的好习惯,不盲从,不轻信。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为政,正名第一,刑罚最后。名不正,后面的言顺不了,事成不了,礼乐兴不了,刑罚会畸重畸轻,人民会无措手足,不知道如何作为。

孔子认为首要的是名分,必须先正名分,把各人的家庭身份、社会地位、国际形象搞清楚。

人是不平等的,或者说,是不同的,名分自然随之不同。而法律却反事实地平等了人。它实质上只是对事实的虚拟,它把事实切割了,它把人简化、格式化了,从而变人人不平等为平等。

人们在生活中更多的是不平等的关系,常常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而很少按照法律行事。在家庭,父母子女之间谈什么法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娶无商量。即使在现代社会,子女的婚姻依然深受家庭的影响。在单位,领导、下属之间谈什么法律?有事,下属服其劳,遵命为之。在国家,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谈什么法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谈什么法律?为了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我们应该、必须让渡、牺牲个人利益。

我们人依据自己的地位、身份在各个界域活动,而很少作为法律虚拟中的人而作为。

其实,在法律中,我们人也不是平等的,依然依据各自的身份、名位而活动。在刑法条文中,我们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是特殊的犯罪行为人,很少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完全一样。在罪名上或许一致,在量刑上可能碰巧一样。但这是怎样的平等呢?在民法中,各主体又岂是平等的?个人和公司如何平等?小公司和大公司如何平等?不同的个人如何平等?在行政法中,更不用谈平等了。

平等,不过是一种很虚无的拟制,一种很抽象的假设。事实上,各种法律主体是很不平等的。名,确定了各主体的地位、身份,也由此确定了所谓的各主体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孔子的名位思想承认现实的不平等;法律的平等拟制,在很大程度上建构的也是不平等的现实。

谨权量,审法度,也即谨慎权力的裁量作为,审慎法律的适当性。这都建立在对各主体名位的确定和判断之上。

法度既然是如此需要审慎判断之物,也就难怪孔子吐糟: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他告诫人们:随时准备着修改法律,随时准备着修改法语之言。

责任编辑:落尘无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