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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_王思鲁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二)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三)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第五十三条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五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缉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车辆。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辖区警力部署、急救和医疗机构、修理厂、配件门市部、洗车场、加油站、视频监控点、道路收费站及主要出入口等重要信息的分布图,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网络。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

(三)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

(四)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在可能通过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据嫌疑车辆的特征,严格排查过往车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

(二)肇事逃逸车辆为本地车辆的,立即组织专人查扣;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查扣;

(三)肇事逃逸嫌疑人为本地人员的,依法传唤;案发地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上网通缉的,组织警力予以抓捕;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抓捕或传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动向受害人家属通报已开展的侦破工作。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告知其已开展的侦破工作。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