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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裁判要旨27条_王思鲁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19.1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变卖的时间是 2007 年 5 月 19 日,而价格认证中心选择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 2006 年 6 月,鉴定意见选择的鉴定基准日不是庄某某处分该车的时间,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价格

19.1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变卖的时间是2007519日,而价格认证中心选择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20066月,鉴定意见选择的鉴定基准日不是庄某某处分该车的时间,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价格依据。

19.2来源:(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

20.会计帐簿记载不全面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20.1裁判要旨:被害单位是否存在货款损失应以会计帐簿记载及实际出货收款相关单据作为确认依据,不能提供完整的出货收款凭据的会计帐簿记载,哪怕是在在公安机关对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害单位存在货款损失的依据。

20.2来源:(2011)晋刑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21.1裁判要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被害单位的销货票及“白条”作为收款凭据,在没有相应的出货单据及收款单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采信司法会计鉴定书的结论。

21.2来源:(2011)晋刑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2.个人财产与被害单位财产混同,能认定被告人侵占吗?

22.1裁判要旨:被告人是被害单位的投资人,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被害单位账户与被告人的个人账产不分,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发生混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财物是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还是被害单位的财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没有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

22.2来源:(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

23. 接私单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吗?

23.1裁判要旨:被告人以第三人名义承包被害单位的机器,其从中收取加工费的时候,也付出了相对应的劳务,并且一直正常为被害单位工作,因此被告单位没有损失,没有所谓的财物为被告人所侵占。

23.2来源:(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书》。

24.概括的指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24.1裁判要旨:虽然有大量证人指证被告人利用被害单位机器生产产品,所得收益私下占有,但这些证人并没有提出客户名单、生产货款数量、客户向被告人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物。

24.2来源:(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49号《刑事判决书》。

25.不知道是被害单位的财物予以变卖,构成职务侵占吗?

25.1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他人时,涉案车车籍档案所记载的车主名称是马某某,且涉案车辆是马某某将车连同该车的所有购置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一齐交给被告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知道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害单位,而不是马某某,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知道涉案车辆是被害单位所有,从而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

25.2来源:(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

26.存在民事纠纷时,私下截留货款构成职务侵占吗?

26.1裁判要旨:被害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将销售利润提成款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与被害单位存在提成款纠纷的前提下,私下将被害单位的货款截下,有一定的民事纠纷因素;且被告人在案发前给被害单位出具了欠条,并制作了还款计划,因此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货款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