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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裁判要旨27条_王思鲁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 2016 年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影响力实务文章】 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裁判要旨 27 条 王如僧律师 1. 个体工商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吗? 1.1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

2016年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影响力实务文章】

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裁判要旨27

王如僧律师

1.个体工商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吗?

1.1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

1.2来源:(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

2.挂靠人员是被害单位的人员吗?

2.1裁判要旨:对于挂靠于被害单位的项目部,由于被害单位并没有对项目部投入人力、物力,项目部也未与被害单位有任何的帐目往来关系,所以项目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被害单位并非缔属关系,即项目部不属于被害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关系属于自然人、合伙组织经营的范畴,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2来源:(2013)武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3.合作关系的人是被害单位的人员吗?

3.1裁判要旨:虽然被告人在形式上是被害单位的副总经理,但其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公司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公司用产品销售利润提成款给付服务费用;同时公司对被告人及其自带的工人没有管理权,他们也没享受公司的社会福利待遇,因此其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人不是公司的人员。

3.2来源:(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

4.承包关系的人是被害单位的人员吗?

4.1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签订承包了车间合同,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存在承包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即被告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4.2来源:(2015)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5.负责市场推广的员工侵占货款,利用了职务之便吗?

5.1裁判要旨:被告人是被害单位的业务经理,只负责市场推广,不负责财务,业务员由于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老板是夫妻关系,而将被害单位货款打入其私人帐号,并没有利用了被告人的职务之便。

5.2来源:(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

6.被害单位知情,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吗?

6.1裁判要旨:被告人虽然是被害单位的员工,但其妻子承包了被害单位的加油站,被告人以承包方丈夫的身份参与转让加油站的商谈事宜;商谈期间,被害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多次参加商谈事宜,并在转让协议上加盖了被害单位的公章,作为见证,可以视为被害单位同意转让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利用到职务便利。

6.2来源:(2014)泰刑再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

7.挂靠于被害单位的款项,属于被害单位的财物吗?

7.1裁判要旨:被告人是项目部的人员,项目部与被害单位是挂靠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帐目往来,彼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被告人侵占的是项目部的款项,因此没有侵占被害单位的款项,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7.2来源:(2013)武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8.临时取款通知单能够作为被告人收取到货款的凭证吗?

8.1裁判要旨:临时取款通知单是作通知债权人去领取货款之用,通知债权人去领取并代表债权人已经领取,因此通知单不应入帐,当债权人领取到货款后,出具收据才可以入帐,即临时取款通知单只能作为通知债权人去领取货款的凭证,不能作为被告人领取到货款的凭证。

8.2来源:(2014)蓬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9.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能够自主认定吗?

9.1裁判要旨:被告人从某砂轮厂收回3000元服装款,但没有交回被害单位。对此3000元,虽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但是没有就此事实进行指控,故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9.2来源:(2014)蓬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10.公诉机关指控的侵占数额不能确定,能认定构成侵占吗?

10.1裁判要旨:被告人领取的52万元的转让金中,包含被告人投入的固定资金、被告人终止承包经营的必要补偿、被害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软件资件”补偿,但由于转让金中没有明确的终止承包经营补偿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软件资料”补偿标准;同时被害单位另外获取了8万元转让金及两间办公用房,故无法确定被告人侵占的财物数额,指控被告人侵占被害单位财物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10.2来源:(2014)泰刑再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书》。

11.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的出纳私设小金库一定构成侵占吗?

11.1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村民小组的出纳,为方便工作,将少量属于村民小组的现金留存家中,用于日常工作收支,并不违反财务制度,不能一刀切将放在被告人处的现金认定为侵占款。

11.2来源:(2014)浙金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财务审计报告相冲突时,如何处理?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