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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探析_海宁小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09
摘要: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高发以及新型案件的出现、社会科技经济的变革发展,使得实践中墨守“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显得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迫得民事权益不可能不受刑事裁判的影响和干扰。近年来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的变革,刑民交叉案件等新型案件高发,在实践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高发以及新型案件的出现、社会科技经济的变革发展,使得实践中墨守“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显得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迫得民事权益不可能不受刑事裁判的影响和干扰。近年来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的变革,刑民交叉案件等新型案件高发,在实践中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大多墨守“先刑后民”的原则,往往使民事权益受到刑事裁判的影响。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目前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由此讨论构建和完善新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提出在程序上应在不同维度内对案件“刑民并行”地处理,并简要设定并行处理的方案,包括管辖、证据采纳标准及审理结果矛盾的处理。

关键词:刑民交叉;刑民并行;法律关系

引言

2013年夏,笔者应邀去XX科技城管委会参与调解,事情是这样的,两个博士合作向XX科技城申请科技创业项目补助,由曾某全额出资100万元在XX市NH区设立了MX公司,但注册登记时51万元注册资本登记在另一个博士高某名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曾某担任总经理。MX公司注册成立后,政府根据政策规定,先向该公司转入70万元补助款项,曾某在企业运营期间,将企业账上的8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购买了理财产品。后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科技城管委会出面多次调解未成。随后,高某多次举报要求XX市警方对曾某刑事立案,XX市公安局NH区分局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又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并要求曾某将政府补助的70万元先予退还(直接退还给政府),其后对曾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该案经历了漫长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至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已逾一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笔者作为辩护人均提出MX公司实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观点,工商登记只能作为对外关系的认定,对内在曾某和高某之间应当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然而这部分内容属公司法调整范畴,系民事法律关系,关于股东资格认定,每个省的高院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该案既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又面临曾某已经被列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使得整个案件面临两难,是先刑事辩护走下去,还是另行起诉股东资格确认的民事案件呢?如果民事案件曾某败诉,意味着刑事案件当然可以引用民事裁判的结果,那么必然为定罪加码,挪用资金80万元,适用监禁刑也很正常;但是同样地如果刑事案件罪名成立,无论怎么判决,你的民事案件仍然在NH区法院管辖,那么在当前这样的审理体制下,怎么可能不受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呢?最终,该案在2015年7月14日由NH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构成挪用资金犯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了解当前刑事司法程序和环境的人都明白,这已经是不错的结局了。然而,曾某一个高学历的生物学方面的博士多少觉得冤屈。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民事案件毫无悬念的也没有得到NH区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个案件暴露出来的有关刑民交叉案件采用何种程序处理,如何使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法律关系得到各自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如何解决因刑民不同的裁判思路、程序和尺度可能导致的审判结果的矛盾等问题值得思考。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或称民刑交叉案件,在学界也有多种定义,其中四个比较典型。杨兴培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是指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因特定事实要素的关联而出现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竞合甚至水乳交融的案件。魏东教授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通常表现在诉讼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关联因素的存在而相互影响”。李蓉教授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两种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牵连关系的案件。”何帆教授认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比较和总结各位学者的定义,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情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简要表述为,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关联而存在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并且两种法律关系出现竞合、牵连、交叉和影响的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有较为明显的公、私法分别调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的特点。

二、当前刑民交叉案件处三种理模式的弊端分析

1.“分类处理”存在的难度

杨兴培教授的“分类处理”模式可简单表述为,根据三种交叉案件类型指出一一对应地适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杨教授的分类处理模式理论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又兼顾效率与结果,其建立的基础还是基于案件的定性,没有准确的定性,就不能对症下药,也就是存在一个前置判断的问题。那么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想把这么高难度的理论上的分类简化到实践操作中来是相当有难度的。例如本文引言中的案例,如何分类呢?何时分类?应当刑先还是民先还是刑民并行呢?这类案件其实也是因为经济生活的变革引发出来的,如果没有民事法律方面的修改,或许也没有刑民交叉的争议。正如笔者在跟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时讲到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这类情况是很多的,那些利用当时的税收政策的“假外资企业”,大多是这种情况,有的留个心眼,私下签个协议,很多是口头约定,如果均以工商登记为准,这类公司若得以幸存,股权纠纷必然是个大问题,上升到刑事审判的高度,就很有可能被利用来泄愤或争权夺利,所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应当注重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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