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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庭审中多名专家同时作证的纠问制色彩_取法乎上(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发布时间:2017-07-10
摘要:8. 第一眼看去,专家证人对法庭负有的首要职责也没有什么特别革命性的内容:这只是寻求确保所有证人在对法院负有的职责上均等而平衡,处于其当事人相同的处境,无关其是否为非专家证人、或为专家证人;也无关其是否

8.第一眼看去,专家证人对法庭负有的首要职责也没有什么特别革命性的内容:这只是寻求确保所有证人在对法院负有的职责上均等而平衡,处于其当事人相同的处境,无关其是否为非专家证人、或为专家证人;也无关其是否为当事人指派,抑或是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伊舍阁下所称的(十五年之后上诉法院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可疑)可以由普通法法庭指派。总体意图是专家证人的规定应当有助于实现首要目标的两个方面—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结果正确。在值得赞扬的事情中这是必要且重要的一部分,假如对于其支持者而言是理想主义、或者对贬低者而言是过于天真,一种观念认为不但是法官而且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律师、专家都应当共同致力于形成正确的结论。

9.琼斯诉坎尼案判决与此首要目标协调一致,这一观念似乎构成支持布朗法官阁下和柯林斯法官阁下判决的理由:在布朗法官看来,与其证据相关的过失侵权产生的潜在法律责任,会导致专家在表述观点时,以及如何向其客户发问时表现得更为细致周到。尽管在其判决中最为重要的是,这将提升专家协助法庭公平确定庭审进程的能力。将更好地帮助专家协助法庭发现真相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也许可以说是助推专家采取更为客观的方式实现对法庭承担的首要职责。在这方面,琼斯案也许增进了这一职责,进一步削减了偏倚不公正,增强了法院发现真相的能力。我希望如此。

10.但是废除诉讼豁免会有什么潜在的不利吗?也许会有,且不说菲利普斯法官阁下在PSC案中的判决,是否减少了愿意充当专家的自然人数量?这是否同样可能相应地缩减了法庭发现真相的能力?这是法院以及诸如你们这类组织需要保持警惕加以观察的事情。倘若实务中确实发现愿意担任一般性专家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担任专家的人数量在减少,那么追求正义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11. 假如发生了这样糟糕的事情,很可能会出现注意力聚焦伊瑟勋爵提出的可质疑的观点,法庭很少使用普通法赋予的主动指定专家证人的权力。假如法庭有这类权力,在我看来,一名由法庭指派的专家不会对当事人负担过失责任,当然他们对法庭仍然负有首要职责。非常有意思的悖论是这样一名专家所处的令人嫉妒的地位,他与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专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看上去和法庭指派的专家享有同样的处境,也就是说在不偏不倚的中立性上相同,但似乎他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这样,很可能琼斯案形成了没有想到的后果就是增加了纠问制特征,但我们仍然可称为对抗制体系中的纠问制特征。

(3)多专家同场提供证言(hot-tubbing)

12.对未来而言有其他事情等着,而对于近期的未来,出现的事情是多专家同场提供证言,它有一个俚语表达,泡汤浴。就我所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西瑞大法官于二〇〇四年在《民事司法季刊》上的一篇文章中首次对这项澳大利亚的创新进行了讨论。他用以下术语对这程序作了解释:

“……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在双方的非专家证据递交完毕后,相互在对方专家在场的情况下向法庭作证。专家宣誓并坐到证人席,……大小合适的一张大桌就是观念上的证人席……过去,每名专家都必须出具一份证言摘要,说明他或她在考虑已有所有证据的情况下所持的态度。在证人席原告专家将要就意见做一次口头简述,典型情况下是十分钟左右。然后被告专家会向原告专家发问,也就是说是没有律师干预的直接发问。然后顺序倒过来。实际发生的是一场简短的讨论会。最后各方专家做简要总结。当所有这些事完毕,律师们以传统的方式开始一轮又一轮交叉盘问。”

我的前任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克拉克勋爵于二〇〇七年撰文赞同西瑞大法官的文章,他指出我们应当更为深入地检视并“考虑在合适案件中引进……”他指出如何理解这一程序能节省时间和成本;这两件事情足以让所有有兴趣改进实现正义渠道的人喜欢。鲁皮特·杰克逊爵士,在他关于民事诉讼成本的权威性研究中,同意过去有很有力的案件支持多专家同场提供证言的做法,但是和克拉克勋爵一样,他明智地认为这件事情仍然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为此目的,他提出了应当引入一项实验性方案以评估,它是否能够、以及在何种案件中,能在诉讼时间和成本上实现预期中的减少。

13.试验方案计划去年六月在曼彻斯特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中,自第一条改革建议,通过各种支持,用了三年形成有效的实验方案,这个结果至少可以说是相当不错了。实验方案完全是自愿性的,仅仅适用于法官、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同意的法庭程序中。方案比西瑞大法官的描述更为灵活:举例,专家甚至可以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一起参加由法官主持的圆桌会议。最先适用实验方案的两起案件已经有了最终判决。当然区区两起案件显得证据不充分,无法从中得出坚实结论。虽这样说,这两起案件中多专家同场提供证言(hot-tubbing)已经表现出在缩减成本上应验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对程序表现出一般还算满意。早期指征是积极的。假如进一步的结果同等积极,我们就到了向其他法院扩展推广实验方案的阶段,之后会在《民事程序规则》中正式规定。

14.克拉克勋爵并不仅仅将“有效与经济”确定为从多专家同场提供证言中获得的优势。他还指出这一制度还可能从增进法庭上出现以下场景的方式提高证据质量,即每一名专家的先入之见、理论和工作预设都能接受其他专家的交叉询问和直接审查,经受质疑和论辩。传统的对专家按顺序的交叉询问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在面上流于虚假,而且假如专家完全正直诚实反而很容易受到狡猾律师的操纵,这不公正。此外,用西瑞大法官的话来说,“将(专家)从他所属的当事人阵营中物理移除至受尊重的专业同行身边,这样做倾向于减少合作关系”。因此,多名专家同时作证不但增加了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同样也增加了其客观性和法院发现真相的能力。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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