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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庭审中多名专家同时作证的纠问制色彩_取法乎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发布时间:2017-07-10
摘要:对抗制庭审中多名专家同时作证的纠问制色彩 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 阿伯茨伯利 纽伯格勋爵 蒋天伟 译 专家证人年度会议 二 〇 一一年十月五日 主旨演讲 (1)引言 能在你们的年度会议上做主旨演讲,我既感到非常高兴又感到一种荣耀。当我一开始收到本次演讲

对抗庭审多名专家同时作证的纠问制色彩

上诉法院民庭主审法官  阿伯茨伯利 纽伯格勋爵    蒋天伟 译

专家证人年度会议

一一年十月五日 主旨演讲

(1)引言

能在你们的年度会议上做主旨演讲,我既感到非常高兴又感到一种荣耀。当我一开始收到本次演讲的邀请时,我觉得集中精力讨论琼斯诉坎尼(Jones v Kaney)案会是个好主意。但是我随后查看了你们的大会议程,看到对这起地标性的判例已经做了非常集中的关注,这点也非常容易理解,因此我重新做了考虑。在重新选题中,我认为并且希望我选择的作为正是一名专家证人在陡然面对全新证据时采取行动的方式。话虽如此,也许如同许多专家证人一样,当我大幅度改变关注点时,无法从初始的阵地完全收缩回来。

2.看一看今天的议程。我尤其对克里斯蒂·弗里德曼的文章标题感到惊讶,“勇敢新世界:琼斯诉卡尼案后的生活”。这个标题暗示的真相要广于案件本身。我认为目前事情正在变得很明显,沃尔夫改革已经为专家和专家证人创造了一个勇敢新世界,琼斯诉坎尼案既是那个世界新气象的症候,也是新气象中新奇事物的另一面相。相应地,我想到了一个好主意,今天早晨何不花上那么一点点时间看待这个勇敢新世界的部分面相,看看现在它是否变得更为勇敢、更为新颖?我会特地触及专家证据中纠问制色彩的发展进路,包括那种诱惑性的命名“泡汤浴”(hot-tubbing)。

(2)对抗制v.纠问制

3.首先,纠问制属性的发展。戴尔医生,她本人是一位专家证人制度的专家,最近在一篇对保罗·英格兰关于专家特权的新书的书评中就专家证据中的新进展提出了一个有意思观点。她说,

“‘专家特权’(以此指代整体专家证据领域)是以对抗制诉讼传统为一面和以沃尔夫勋爵一九九年代晚期的程序改革为另一面的对峙中,最为显眼的冲突领域之一。对抗制诉讼的传统告诉我们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尽可能有利于他的最佳案件展示给法庭。那包括一方当事人选择他实际举出的证据,而那些证据可能是他所有证据中的一组次要部分。这一传统也包括为诉讼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获得特权保护免于向第三方披露的通讯内容,尤其是向对造方(诉讼豁免的特权)。但是,沃尔夫改革给当事方的指导是,避免不合比例不必要的费用,他们应当‘打桌面上的牌’,专家负有的首要职责是向法庭、而不是向付他们钱的诉讼当事人。”

4.自从专家证人开始作证以来,一直有对专家的偏向性的担忧,认为专家证人与给他们指令的当事人过于紧密。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改革正是寻求解决专家作为被雇佣的枪炮角色带来的构想出的萦绕不散的邪恶观感。他们的做法是要求专家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一样,向法院负有义务。施加在专家证人身上的主义务或者用《民事程序规则》中的语言,向法院负有的首要职责是意图剔除偏向性造成的问题。这样的话,向法庭负有的职责就要优先于向自己发出指令的委托人的职责,每一名专家都被施加了协助法庭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职责。正如德怀尔博士简洁有力地说明,“了解专家对法院所负担职责之性质的方式之一,是说专家有说出真相的职责,应与事实问题的普通证人同样行事”。非常明显这就是沃尔夫意图做到的。这与引入优先目标的做法完全吻合,其对法院以及当事人施加的决定命令就是正义必须通过发现真相的方式实现,并对真相适用正确的法律,通过施加符合比例原则的程序、形成就争议的司法决定。

5.有人也许会困惑于为什么要求专家证人在表达其意见时必须说出真相,既然同任何证人一样,专家证人也已被要求宣誓只说真话,当然也就因此负有义务就相关的事项或者他认为的事项给出他的真实看法,为什么还必须专门规定?这种不理解可以被原谅。愤世嫉俗者会说专家们普遍未能给出诚实的观点正说明了宣誓已经堕落为自己都不看重的可有可无。更为严酷的愤世论者也许会问,假如宣誓不能成功地令专家证人说出真相,那么沃尔夫改革为什么就能做到有所不同呢?否认这些强硬的愤世论者的言论的道理将是荒谬的。我认为对此的回答就是文化出现了改变,那些体现在沃尔夫改革措施中的变化能够对司法系统、法律界与法律职业界的基本态度产生实际的影响。血肉之躯的人类,其行为并不总是遵守严格的逻辑。

6.但是,关于专家证人中不偏不倚属性的法庭规则中,新的重点可能蕴含着更为广泛的发展,这种进展可能是沿着纠问制路线缓慢演进的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宣示。施加在法庭身上的找出真相的职责是设定首要目标隐含吸收的结果。初看之下,就目标而言并没有什么过激之处:法庭的角色当然是找出真实的事实并适用正确的法律。但是,在这个国家,和欧洲大陆非常不同,我们有的是普通法体系,是互为对手的当事人采用对抗制、甚至在诉讼中表现为攻击性很强的战斗式姿态。说到法官,威尔伯福斯勋爵阁下曾做出过非常著名的评论,即普通法法官的传统功能不是发现事实。他这样说,

“在一场纯粹发生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斗中,法庭的任务是公平对待当事人,并且在做这件事情时要让大家看到。法庭并没有更高的或者说额外的、查明某些独立真相的职责。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有时是来自有瑕疵的证据或是有证据的人拒不提交,有时候提交了证据但不确知是有利于哪一方当事人,但裁判总要做出的,大家都知道司法裁判并不是建立在完整的真相之上:但只要判决是依据现有可得证据依照法律作出的,那么正义就将基本得到实现。”

7.在此意义上,强调法院找出真相职责的法庭新规隐含着首要目标以及当事人配合新规则施行的义务(通过《民事程序规则》1.3),这可以看作是激进变化。同样可以将此举看成是朝向纠问制的运动,因为法官不再处于被动的参照当事人的证据和论辩理由判决案件的裁判角色,而成为真相的追寻者。法官的形象更像是做出利弊权衡的约翰·迪德而不是平静、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朱斯缇缇娅。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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