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律师称谓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发布时间:2017-07-31
摘要:晨光新闻 最近,律师行业又热闹了起来,因为那个敏感的“709”,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40多次请求会见而不能。但,另一“游戏”律师,则能畅通无阻,不仅会见了当事人,还看了案卷。引发了律师分类方面的大讨论。于是,本老者发表一些另类看法,供律师们分析
晨光新闻 最近,律师行业又热闹了起来,因为那个敏感的“709”,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40多次请求会见而不能。但,另一“游戏”律师,则能畅通无阻,不仅会见了当事人,还看了案卷。引发了律师分类方面的大讨论。于是,本老者发表一些另类看法,供律师们分析。我国有一种“法律共同体”的说法,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共同体。他们可能是同一所院校的毕业生,然后,走上了不同的岗位。听起来,像那么回事。但本老者研究了十年法律之后,有了浑然不同的见解。有两部法律,精确地刻画了“律师”的定义,想来,全中国的律师,几乎没有人知道。一部是《律师法》,另一部是《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先看《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就是说,称为律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②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缺一不可。 第一条不用说了,要有个本子。第二条是关键。只有“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人,才是律师!懂了吗?“当你没有接受委托,也没有被指定”时,你缺少了一个条件,当然不是律师!所以,手上没有接案子,你就不是律师!看看法官和检察官,虽然没有“定额”,也还是原来的称谓。服不服?再看《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真相大白! 我们看明白了,律师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我们也看明白了,成为律师了,也不是“法定代理人”!所谓“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开的后门。《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自行制定的,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讨论通过。而且,“代为进行”并不意味着取得了“法定代理人”的资格。 至此,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全国有“律师证书”的人,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嘚瑟”的,“共同体”就免了吧。“游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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