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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案动态配置 去存减增并举(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1.推进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应对民商事案件增多。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做好诉前引导分流;用足用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快审程序,实现简案快办;针对民商事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且基数较大的特点

  1.推进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应对民商事案件增多。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做好诉前引导分流;用足用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快审程序,实现简案快办;针对民商事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且基数较大的特点,组建专门审判团队,推动专业化审判,实现类案分流;集中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探索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加强对新型案件调研指导,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

  2.探索异地管辖基础上的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适当分流案件应对行政案件增多。探索异地管辖基础上的集中管辖机制,将行政案件集中到某几个法院管辖,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促进行政审判专业化;探索异地管辖与指定管辖适当分流案件相结合的管辖机制,依案件量调整管辖法院,将一部分行政案件分流到案件量较小的法院,解决行政案件地区间不平衡、忙闲不均现象;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共同诉讼,避免人为拆分案件。

  3.集中优势力量和案件分流相结合应对执行案件激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方面要去存量,清理长期以来积压的大量执行案件。集中全院力量,盘活全省执行力量,打好执行攻坚战;推广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分散执行案件数量,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要减增量,把执行案件增量控制在正常状态,使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在诉讼环节就与执行阶段形成良好衔接,加大保全措施的适用;提高调解率,减少执行案件;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生效裁判自觉履行。

  4.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非一审案件,实现案件总量结构合理。一审法院要重视案件审判质量,争取在一审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业务指导、案例指导、专业法官会议、疑难问题会商等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5.人案动态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注重以案定员,用好预留员额进行动态调配,让司法资源流动到案多人少法院;充分发挥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等优秀审判力量的作用;改变法官、辅助人员数量倒挂状态,大量增加司法辅助人员;在全省法院或各市法院之间建立法官流动机制或建立巡回法庭,应对案件量不平衡;建立案件分流机制,通过指定管辖对法院间案件进行调整,实现各地市案件数的平衡。

  6.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减少法院整体运转内耗。打破庭室限制,实现审判团队化运作;建立板块化管理模式,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审判业务、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三大板块;实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和技术性事务社会化购买。

  7.完善诉讼制度机制,有效提升审判体系能力现代化。打破庭室架构,以审判团队为基本办案、管理、考核单元,实现扁平化管理;建立裁判文书签署制度,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形成“谁办案谁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庭审方式改革,简化简易案件庭审程序;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统一实体标准、程序标准、类案标准,实现刑事量刑规范化、民事办案标准化,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8.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系统。强化审限流程审判管理,规范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9.其他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源头分流作用,有效控制诉讼案件增量;建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机制;尽快启动省级人财物统管,不断优化司法环境;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有效解决目前法官流失问题。

  (课题组成员:王韶华 姜立恒 关永生 许小兰 陈 涛 王俊霞 周 杰)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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