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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三年后赢了工伤官司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郭美宏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3
摘要: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改革,灵活就业的越来越多,延迟退休政策也呼之欲出。此前,认定工伤时所依据的退休年龄,面临用工形式多样化的挑战。镇江一名年逾五旬的女子,在到领退休金年龄前去打工,结果下班途中横遭车祸,社保局以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为杠
  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改革,灵活就业的越来越多,延迟退休政策也呼之欲出。此前,认定工伤时所依据的退休年龄,面临用工形式多样化的挑战。镇江一名年逾五旬的女子,在到领退休金年龄前去打工,结果下班途中横遭车祸,社保局以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为杠杠,对其不予认定工伤。为讨说法,家人五年来四次“民告官”。终审判决后,镇江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让她在去世后赢得这场官司。专家表示,该案判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年逾50岁退休杠杠 申请工伤被拒

  1958年出生的王玉凤原是镇江新区的被征地农民。虽然她于2010年按规定办了农保转城保(即转为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要等到年满55周岁方可拿到退休金。2011年3月,她应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6月20日下午家里来了亲戚,她向单位请假提前回去,当骑电动车快到住所时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轿车连人带车撞飞。

  王玉凤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昏迷不醒,经诊断为重症颅脑外伤。2011年6月30日,交警做出事故认定,车辆方和王玉凤具有同等责任。

  突如其来的横祸,让本不宽裕的王玉凤一家陷入困境。王玉凤的收入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小女儿正读大二。虽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2万元,但事故车辆方的赔偿一时难以到位,加之自身要承担一半损失,医疗费缺口很大。于是,丈夫陈卫东找到食品公司求助,公司表示:单位与她没签过劳动合同,概不负责。无奈,陈卫东于2011年9月代妻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经审查于2011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上面载明: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终止工伤认定。

  行政处理合规 “民告官”接连败诉

  陈卫东接过决定书,当场捶胸顿足,不知怎么办。他不得不将植物人状态的妻子转入另一医院治疗,每天的费用让他不能承受。

  2011年12月,陈卫东以妻子王玉凤名义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重新认定王玉凤为工伤。为此,他们提交了王玉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城保费用结算表一份,称王玉凤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社保局辩称:王玉凤遭遇事故时已年满52周岁,超过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明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王玉凤与用工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而且,食品公司也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王玉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

  作为第三人的食品公司也表示委屈:王玉凤上班不久,公司曾主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得到的答复是: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保险,法律法规上没依据,实践中也没先例。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玉凤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她因征地也已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告称王玉凤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于法无据。她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2年2月,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一审判决。陈卫东提出上诉。2012年5月,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启动审判监督“翻盘” 终局裁决反转

  2013年11月,王玉凤医治无效去世。至此,她仅医疗费就达45万。临终前,王玉凤紧瞪双眼,长时间不能瞑目。陈卫东和两个女儿读懂了她的眼神:绝不放弃!他们继续申请再审。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3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发回重审。

  再审法院开庭时,陈卫东和两个女儿诉称:王玉凤是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与食品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认定工伤。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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