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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三年后赢了工伤官司(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郭美宏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3
摘要:再审法院认为:随着我国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用工关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用工人员可以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能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还可能存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退

  再审法院认为:随着我国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用工关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用工人员可以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能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还可能存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即多数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或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退休手续或未领养老金的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年满50周岁为女性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之一。但实践中,确有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时受到须达规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因此,将是否满50周岁作为确定女工有无达到退休年龄的唯一标准,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法院指出,本案中,王玉凤既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时必须满55岁的退休年龄,也未实际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她与食品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015年9月,润州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社保局原来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对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重新认定。

  社保局及食品公司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去年底,镇江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再审终审判决。

  今年上半年,镇江市社保局根据终审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玉凤为工伤。去世3年后,王玉凤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正义!(润法宣 于英杰)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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