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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未标示营养成分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丁筱雅 消费者薛某在某超市购买葡萄干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并没有营养成分标示,于是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到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丁筱雅 消费者薛某在某超市购买葡萄干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并没有营养成分标示,于是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到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2014年1月1日,某超市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被告供应其生产的产品。后该超市向该公司购买黑提子葡萄干,并在其下属的超市销售。

2015年4月8日,原告薛某在被告下属的超市购买了该品牌黑提子葡萄干18包,每包单价29.90元,共计支付货款538.2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购货小票及发票,后薛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营养成分标示。

原告薛某认为,被告销售的黑提子葡萄干存在食品安全缺陷,且给他造成损失,故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38.20元,并要求增加惩罚性10倍赔偿金,即5382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证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为合格产品,不同意赔偿原告薛某的损失。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薛某货款538.20元并赔偿5382元,原告薛某同时退回涉案产品黑提子葡萄干18包给被告,如不按时退回,则以每包29.9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是产品标签的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产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

此案中,被告为原告销售的黑提子葡萄干外包装上并没有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营养成分标示或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因此,消费者无法通过营养标签了解产品营养成分的真实情况,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销售者,被告在没有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的情况下,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给了原告,因此,原告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销售涉案产品的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请求,于法有据。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产品仅是营养标签上存在错误,并无证据证明该产品本身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存在危害,故原告应将该涉案产品退回被告。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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