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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区矫正 保障少年权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改造、健康成长。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江西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改造、健康成长。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2年至2016年5月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6年5月,于都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8件191人,其中适用社区矫正24件31人,仅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20.3%和未成年人罪犯的16.2%。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57件102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同时为了未成年人更好的健康成长,对54件91人开展了心理辅导,并对所有的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了前科封存。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不理想,只有6人重返学校就读,只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的19.4%。

  二、存在问题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区矫正适用率低。2012年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数占未成年人被告人数的16.1%,2013年为7.3%,2014年为8.8%,2015年为27.5%,2016年1—5月为22.2%,这就导致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机率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性、团伙作案、取财目的强等特征,犯罪类型以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为主,根据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缓刑。

  2.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合力薄弱。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单靠少数几个单位的努力很难取得实效。但由于目前缺乏具体调整各单位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各职能单位多是单兵突进,少协同作战,没有建立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回归社会后的青少年更是缺乏积极的引导。从调研情况看,由于欠缺协同机制,对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司法部门落实帮教措施、回校求学教育等方面的协助不够。

  3.社会公共责任缺失,大部分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缺乏容忍度。目前尚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保障制度,而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额并不大,比如抢劫本校同学财物类案件,往往数额很小,而被害人家长却情绪激动,不肯谅解被告人,给未成年被告人贴上“坏孩子”标签。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理性对待,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成长,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相关建议

  1.更新审判理念,推动恢复性司法,鼓励刑罚轻缓化。恢复性司法是犯罪人、被害人、社区成员代表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通过对话、协商,帮助罪犯认识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犯罪人真实悔过、道歉、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向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获得社会成员的谅解与接纳,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司法理念。与成人化的审判工作理念不同的是,未成年人审判以保护主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应当超越传统刑法的报应主义观念,凸显教育、保护的功能。具体表现为,法官需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教育、回访帮教等职能,审判内容由注重案件本体向兼顾社会背景转变,审判职能由判决结案的模式向效能延伸的模式转变,并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真诚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尽可能多地适用轻、缓刑,实现少年司法效益提升。

  2.强化法院责任,推动少年司法工作社会化。法院应当继续深化社会调查制度、指定辩护制度、分案处理制度、少年法庭建设、圆桌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法庭教育制度、量刑规范化工作、禁止令、前科封存制度等,把少年审判工作往精细化方向发展。

  3.建立协同机制,联合帮扶教育未成年人。法院可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并强化与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工作联系,完善“一体化”审判模式,形成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教育、改造、帮教、安置等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工作体系。同时,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职业技术学校、科技示范点等机构可帮助未成年罪犯返校复读并免费对未成年犯进行技能培训;企业应接纳未成年犯就业,实行同工同酬,消除就业歧视;家庭需对未成年犯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内外部司法环境。应建立宣传教育常态机制,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模拟法庭、法制大课堂、违法犯罪图片展、法制宣传手册等宣传活动,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以此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防止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少年审判工作、宣传有关法律、宣传好经验等,营造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5.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政府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成功经验,试点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利益。通过“先行垫付,事后追偿”的社会专项基金,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关爱和救助,让未成年犯真正感受到人文关怀。

  (课题组成员:肖向军 易军军 张振伟)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