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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制度问题研究(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所谓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是指一系列知道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

  所谓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是指一系列知道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含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道理。是指做人的道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是一种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规范。 自由心证制度的成立需要有伦理基础,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对证据的认识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符合一般人类理性接受的范围,用以防止自由心证制度的滥用。“论理法则”在哲学上是一种科学的辩证思维,法官需要在这种道德理论基础上,建立客观规律和法律规范结合认定事实的思维。这个思维方式是自由心证制度得以施行并被长期采用的必要产物。

  法官的良知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官审理案件,通过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结合客观条件作出依法判决,是一个思维操作的过程。论理制度的科学法则,是对法官认定事实的思维操作过程起到规范的作用。因此,要保证自由心证制度不会滋生腐败,造成法官肆意裁判,就必须在自由心证制度上限定一个拥有约束法官行为规范、办案思维的框架,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基础树立后,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否符合社会认知,是否达到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目的,需要看这个判决是否能得到当事人或者社会大众的信服和理解。伦理法则则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科学化行为准则,有伦理法则思维方式的法官,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能作出更具有公信力,更能让社会大众所认同的裁判文书。

  2、建立经验法则,启用案例参考制度。

  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相同案件类型,出现不同判决的,因此案例参考制度在我国建立一个参考制度也是有必要的。自由心证制度则是在在案例参考制度上作出内心确认,作出自由裁量。不能因为相同类型的案件就必须出一个相同的判决,毕竟每一个案件均属个案。在案例参考的基础上,需要阅历。因为在法官办案经验丰富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查明案件真相。经验,从我国古代就一直积累,所以我国法律是无法将经验一一列明,所以只能通过司法案例的形式,将之前出现的案例,如何被法官所采信,那些证据是结合自由心证原则所作出,这也是为何自由心证制度需要建立经验法则,启用案例参考制度的原因。经验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经验的形成必须经过社会大宗的积累,对于案件来讲,经验就是先前出现类似案例,或者全国其他地方出现的特别案例与当前审理的案件类型相一致。当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法律文书上网的规定,并创建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承办法官来讲,这就是经验法则的体现。经验法则是从法官内心确认的基础上,对参考案例予以选择裁量,进行过滤或者筛选,达成在案件类别上的共识,这也的自由心证制度更具有客观性,更能保障自由心证制度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理性。

  3、将自由心证制度纳入诉讼证据证明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法律专门就证据一项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对证据的种类、性质 、证明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证明标准在诉讼实践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与法官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有着必然的关系。采信证据用以证明其案件事实必须经过几个步骤:首先法官应当收集原、被告的陈述,在归纳双方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原、被告就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是否予以变更争议焦点,再结合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证据。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有专业且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选择,用于证明待证事实,这也是自由心证制度中的证据选择之自由裁量权。其次法官应当根据证明标准来运用证据推出案件结果,结合法官的经验法则和伦理思维对案件做一个判断,法官根据这个内心确认的方向,会尽可能的选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根据双方的证据的证明情况分析、证明。在博弈后,对自我内心确认做出裁判。最后,在法律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引用法律、法规,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产生是通过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推理证据的思维模式来实现的,属于法官的主观认识。这个证明标准需要法律事先约束的范围内,法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思作出超越法律规范范围的结论。否则将造成法律对案件事实认定后作出法官肆意裁判的状况。因此,将内心确认的证据理论及其证据范围予以确认后,对自由心证制度构成一种限制,也将完成自由心证制度外延和标准,增加了心证形成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三)自由心证的事后保障——监督。

  对于一个制度的建立,给予权利的向对面就是责任。法官在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后,制度若需要长期并一直沿用,就需要对其制度进行约束的事后监督机构。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事后监督,是一种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首先,法官内心世界无法知晓,只能是在判决书中体现,但是过多的去揣测法官的内心世界,是否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就值得斟酌了。在法官生成判决文书之前,理论上会生成一个审理报告,这个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非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因此这个审理报告来承载自由心证产生,或者因自由心证说而采信证据的由来,是最客观、最合适不过的了。接着,法官在审理报告中载明了证据认定过程和自由心证制度使用过程,能对法官滥用内心确认,使其自觉地将心证建立在科学和良知上,自觉地运用阅历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论述,例如美国大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会引用相关的案例、说理,用来阐述陪审制度认定的事实。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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