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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法院变更居委会为监护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法院变更居委会为监护人
  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权案件。2017年2月,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社区居委会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未成年人佘某甲的监护权由佘某乙变更为该社区居委会。

  佘某甲一岁时,父亲不幸因故去世。母亲因遭受巨大精神创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2013年住院治疗,丧失了对佘某甲的监护能力。佘某甲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年幼的他在其身心成长最为重要的时期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2014年,经佘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指定,由其姑母佘某乙担任佘某甲的监护人

  如今已经七旬的佘某乙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履行监护职责心有余而力不足,逐渐对佘某甲不管不问。12岁的佘某甲因缺少监护人的监管,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开始出现逃学现象,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佘某甲遭受了一连串的打击后,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武隆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佘某乙现年老多病,经济条件较差,无充分精力履行监护责任,不能妥善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在征询佘某乙和佘某甲的意见后,被申请人及被监护人均同意变更。最终,武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佘某乙的监护人资格,由佘某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

  佘某甲拿到判决书后,久违的花季天真又回到了他的脸上,他笑着说:“我终于有了一个家。”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佘某甲健康成长的权利,同时,也更好地促进社区在维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合力。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