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沈君泉,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5日以沪金检未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4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