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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8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沈君泉,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5日以沪金检未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
(2014)金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沈君泉,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5日以沪金检未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4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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