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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3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8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 诉讼代表人曹某。 被告人刘某。201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
(2014)金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
  诉讼代表人曹某。
  被告人刘某。201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经营上海某设计公司的过程中,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约7.4%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虚开了六份出票单位为上海某工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149.46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六份,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上海某设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为逃避税款,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87,149.46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及被告人刘某均系自首,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丹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