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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6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30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
2014金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法制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已被强制报废的牌号为沪CHC945的轻便摩托车沿本区达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8号处时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倒地受伤昏迷,潘某某也倒地受伤。事发后潘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实施救助并驾车逃逸。经鉴定,徐君宇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赵某、夏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基本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14〕伤鉴字第90号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14〕车鉴字第28-C号痕迹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孟宪利
审 判 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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