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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05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4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10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万年8002号。2007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
(2014)金刑初字第10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万年8002号。2007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以及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8年1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尾随被害人赵某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钟楼大酒店附近,从身后捂住赵某某嘴,并言语威胁赵某某,赵某某在挣扎中倒地,被告人朱某不顾赵的反抗,强行拉拽,从赵某某手中抢得装有钱包、手机等物品得黑色拎包。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将抢得的拎包、钱包等物品丢弃,将包内一部iphone5手机留在本区朱泾公园路一家手机店解锁。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361元(已发还)。

当日19时30分,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珠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拍摄得手机照片、制作的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以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以及照片,被害人赵奕菁提供的手机发票、服务报告单、三包凭证、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得侦破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 判 长 孟宪利
审 判 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亓淑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