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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13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4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金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年11月、2007年3月均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2014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未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保,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徐某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4号807室的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59.38克白色晶体、0.1克黄色圆形药片、0.36克粉红色圆形药片。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58.1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0.36克粉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0.1克黄色圆形药片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琼、刘某海、张某的证言,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房地产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及毒品称重照片、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主要为了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扣押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孟宪利
代理审判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裴永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亓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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