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违法停车拒绝驶离还打交警 男子领刑八个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违法停车拒绝驶离还打交警 男子领刑八个月
  男子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桂林市中心违法停车,执勤交警上前劝他驶离遭到拒绝。在交警准备将李某的摩托车钥匙拔下时,他拳打交警头部,又掏出短刀追打。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4日晚7时30分,两辆摩托车在桂林市中山中路与三多路交叉路口西北侧的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执勤交警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后,责令他们立即驶离。其中一名驾驶人李某拒绝驶离。交警再次上前规劝,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民警对其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就在交警准备将李某的摩托车钥匙拔下时,李某一拳打向交警头部,后又将他推倒在地,继续拳打脸部。交警左眼、左手受伤,制服也被扯烂,他从地上爬起来后,欲找增援,李某又将钥匙串上的一把折叠短刀取下,持刀追赶交警。之后有群众报警,李某被随后赶来的增援民警控制并带走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打交警左手第四掌骨近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病情部分缓解,对该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案发时其病情已得到部分缓解,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妨碍公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持械以暴力威胁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