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00336号 |
原告张伟伟,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男,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凡,男,1981年12月出生。 原告张伟伟与被告李小凡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伟委托代理人李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伟伟诉称,被告于2010年至2011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后原告催要被告还款时,被告称暂时没钱,被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自2012年3月以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推托,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从2011年12月14日至起诉之日利息3780元。 被告李小凡未到庭提供答辩。 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小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志健 审判员:臧 增 审判员:王玉慧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郑 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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