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1072号 |
原告王运芝,女,194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郸城县巴集乡罗庄行政村郭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4207306727。 被告郭天印,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 被告郭天军,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 原告王运芝与被告郭天印、郭天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文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从2009年我老伴去世后,我一直由三儿子郭中堂赡养,平常吃药、打针也都是三儿子郭中堂负担,二被告不管不问,三个儿子为此事发生矛盾,经村干部郭涛调解,意见是:自2013年起,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我100元赡养费,如果我有病,费用由三个儿子平摊。但是,二被告至今分文未出,我仍是跟着三儿子生活。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我赡养费100元,合每人一年1200元。 被告郭天印辩称,我母亲有三个人的地,我奶奶和我父母的,每个人1.27亩地,调解时说的是每人每月给我母亲100元,分给我们每人一份地,现在我母亲告我了,我不同意出这个100元。 被告郭天军辩称,我父亲去世已经4年了,我这些年不在家,所以我没有管过我母亲,我每年都给我母亲买衣服,今年我盖了两层楼,欠外债20000元。我同意赡养我母亲,因为我和老三闹别扭了,我不愿意每月出这个100元,愿意每年出200元钱和200斤麦,让我母亲给我一个人的地。我母亲做生意挣的有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生育三个儿子、一个女儿:长子郭天印、次子郭天军和三子郭中堂,女儿已经嫁到杨屯村了。原告在2009年丈夫去世后,就跟随三儿子郭中堂生活,郭中堂在其地头为原告盖了三间房子,房子比较破旧,现在郭中堂使用着该房做生意,原告在郭中堂村中的家里居住。原告与郭中堂一家的户口在一起。原告的三个儿子经常生气,二被告不愿意支付原告赡养费。 本院认为,二被告是原告的亲生儿子,原告在抚养二被告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现在原告已经七十多岁,年老体衰,二被告都已经成家立业,生活条件并不差,应当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每人每年支付1200的赡养费,理由正当,请求数额不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天印、郭天军每人每年支付原告王运芝赡养费1200元,从2013年起,二被告每人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1200元,支付至原告去世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天印负担50元,被告郭天军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文 利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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