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三终字第50号 |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虎军,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武陟县木城镇民乐巷12街1号。2005年7月30日任武陟县木城镇第二小学校长。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英丽,原虎军妻子。 原审被告人李葡萄,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武陟县木城镇第二小学教师,捕前住武陟县和平路司法局东邻。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3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虎军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李葡萄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原虎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燕、邢娟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虎军及其辩护人张华、郑英丽、原审被告人李葡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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