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369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海,男,1979年生。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6月25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张东海以8000元价格购买了开封县西姜寨乡土刘村村民张XX家责任田内杨树50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6月12日、14日雇人予以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所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582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东海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东海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东海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东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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