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02226号 |
原告:雷建伟,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沛,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 被告:薛芳芳,女,汉族,1989年6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峰 原告雷建伟因与被告薛芳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赵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1月6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被告因琐事与原告生气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遂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薛芳芳返还原告彩礼2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索要大量彩礼财物一事不属实,我家也为婚礼付出了大量的财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长葛市石固镇谷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给付被告家庭彩礼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购买格力72型王者风尚空调的收据一份、及购买长虹彩电和新飞饮水机的票据一份,证明被告家庭也为置办婚礼付出大量财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1月6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3年10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社会和谐及家庭安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建伟要求与被告薛芳芳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宏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启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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