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2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陈阁村陈庄鱼塘边用自制抓捕网和强光灯非法猎捕野生青蛙64只。经鉴定,该64只青蛙为“三有”保护动物黑斑蛙。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物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黑斑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现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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