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0826号 |
原告程红玲,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山,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红玲与被告王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应驳回原告程红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红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25元,退回原告程红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贾立法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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