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1063号 |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负责人孙鸿雁,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建民,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通许县。 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住所地:通许县。 负责人盛永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关系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所在地,在河南省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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