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义会,又名贾庄,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青,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南县。 上诉人贾义会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贾义会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贾义会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陈小青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上诉人贾义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其实际居住地为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贾义会上诉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是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足,其上诉理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杭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左梦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