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1865号 |
原告:董化亭,男。 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北街二组。 原告董化亭诉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北街二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委托合同系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北街二组签订。 本院认为:原告董化亭不是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不具有原告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化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原告董化亭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顺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白秀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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