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5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水辈。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德程。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水辈因与被上诉人尚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审 判 员 刘艳利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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