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新华机械设备厂。 负责人:田家良。 委托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雁。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县市新华机械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李连海、李春红、李春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辉县市新华机械设备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雪梅 审 判 员 孙 峰 审 判 员 田泽华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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