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刑执字第487号 |
罪犯李孝庆,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孝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李孝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庆于2008年6月30日晚上21时许,伙同他人冒充警察,以到公安局接受处罚为由,将驾驶羚羊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等四人挟持到金水东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用暴力、威胁手段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李孝庆在犯本罪之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李孝庆系主犯、累犯。罪犯李孝庆自入狱后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李孝庆于2010年12月28日被监狱禁闭一次,于2012年10月被监狱警告一次。罪犯李孝庆的改造表现于2013年上半年被监狱评定为较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孝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李孝庆在服刑期间一次被监狱禁闭,一次被监狱警告,改造表现不属于较好,且系主犯、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对其本次减刑应严格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孝庆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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