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刑执字第344号 |
罪犯张丹丹,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文盲,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滑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丹丹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张丹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丹丹于2011年7月8日早上,将其出生40天的儿子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关镇南苗固村的郜红强。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罪犯张丹丹自入狱后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张丹丹的改造表现于2012年下半年被监狱评定为一般,2013年下半年被监狱评定为较差。罪犯张丹丹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丹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罪犯张丹丹2012年下半年的改造表现被监狱评定为一般,2013年下半年的改造表现被监狱评定为较差,且未执行财产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丹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8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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