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刑执字第306号 |
罪犯马晓锋,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晓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9年11月6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晓锋于2008年11月15日0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辛喜修停放在安阳市恒运招待所门前的一辆面包车盗走,价值32205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罪犯马晓锋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于2012年上半年被监狱评定为优秀,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均被监狱评定为较差,于2013年上半年被监狱评定为一般。罪犯马晓锋于2012年7月9日因私藏违禁物品被监狱记过一次,于2013年6月8日因私藏并使用违禁物品被监狱记过一次。罪犯马晓锋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减刑是对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的奖励。罪犯马晓锋自入狱以来的改造表现不好,且改造表现不稳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且罪犯马晓锋未执行财产刑,亦不属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罪犯。综上,罪犯马晓锋不符合本次减刑的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晓锋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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