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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明启与唐社章、张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左明启,男,1957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社章,又名唐社江,男,1967年10月15日生。 被告张庆连,男,1958年10月22日生。 原告左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左明启,男,1957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社章,又名唐社江,男,1967年10月15日生。

被告张庆连,男,1958年10月22日生。

原告左明启与被告唐社章、张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高兴、被告张庆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社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9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9000元,说好过一段就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直到2004年8月13日才给原告出具手续,多年来,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该笔借款,二被告仍然互相推诿,不肯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9000元及利息(自1999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值判决确定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唐社章未到庭,亦未提交如何书面答辩材料。

被告张庆连辩称,这笔钱是左明启的妻子给的唐社章,也没有数多少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有用这个钱,不该由我还。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9日,原告左明启借给被告唐社章9000,后于2004年农历6月28日被告唐社章向原告左明启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因村电网改造借左明启现金玖仟元正(9000元),电工张庆连和支书唐社江经手”。后经原告左明启多次催要,被告唐社章一直推说应由张庆连还而未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唐社章借原告左明启9000元,于理于法被告唐社章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社章归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唐社章支付自1999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值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条系唐社章所写,被告张庆连没有在该条上签字,且张庆连明确表示该款与其无关,故被告张庆连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社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左明启借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左明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唐社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路宏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亓国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