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中民二初字第11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法定代表人马骙,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保磊,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其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件上载明其单位名称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以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娃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