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09号 |
罪犯院兴新,又名院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院兴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8年6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4日经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院兴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院兴新于2007年6月11日凌晨, 在新乡市南干道快乐点击网吧进门时与他人身体相碰而心怀不满,遂打电话联系他人过来报复,在其指示下,将被害人王某当场打死。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院兴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院兴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院兴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院兴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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