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71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娟娟,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21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娟娟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王某某蓝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 2、2014年3月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冯某某小鸟牌红色电动车一辆。 3、2014年3月15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金某某迪鼠牌灰色大架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娟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娟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王某某蓝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某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接触警登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3月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冯某某小鸟牌红色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冯某某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接触警登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3月15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李娟娟在西华县万果园百货门口盗窃金某某迪鼠牌灰色大架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金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金某某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接触警登记,被告人李娟娟盗窃过程视频资料,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被盗电动车照片,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娟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容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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