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66号 |
罪犯李付顺,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顺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6月1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付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付顺于担任孟津县规划局规划股股长和总工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房屋开发商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现金97600元;另外,该犯在担任规划股股长期间,未对人防工程相关手续进行审核把关,使900余万元的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 罪犯李付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六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付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付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付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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