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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2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 辩护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2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

辩护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初至2012年9月,伙同孟州市财政局局长周某(已判刑),以财政局经费紧张或为企业办事为由,先后向辖区内多家企业索要现金154.4万元,用于单位帐外不正当支出。孟州市财政局向辖区内企业索取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杨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何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李某某、薛某、薛某某、孙某某、行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孙某乙、韩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同城资金清算贷方补充报单、焦作市2012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表及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孟州市财政局资金出账通知单、2010年孟州市财政局、孟州市科技局下达第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第三批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通知、孟州市会计核算中心收款收据、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收据、孟州市关于申报2012年河南省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项目的请示、市级专用资金用款拨款通知书、2011年孟州市三家造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请示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基本情况表、焦作市财政局2011年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第二批支出预算的通知、支出预算表、孟州市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关情况报告、市级预算拨款通知书、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收据、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文件、孟州市财政局关于呈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请示、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批复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表、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孟州市财政局资金出账通知单、中国银行孟州市支行存取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孟州市支行存取款明细、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收条及记账凭证、孟州市金玉米公司记账凭证等、孟州市华兴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等、中国银行孟州市支行进账单、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公司相关凭证、孟州市淼雨果蔬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马某某打的白条、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孟州市财政局向辖区内企业索取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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