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红民一初字第806号 |
原告韩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段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新乡县七里营镇西曹村161号,因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段某的住所地为新乡县七里营镇西曹村161号,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段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邢艺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