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民民保字第36号 |
申请人朱某某,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4年6月14日18时20分许,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豫NWZ627号小型轿车,沿G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62KM+554M处时与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朱某某受伤,电动车乘车人韩领芝死亡。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公交认字[2014]第06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朱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WZ62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WZ627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WZ62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翔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红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