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民民保字第37号 |
申请人张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2014年6月2日16时30分许,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豫N9863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东段“鸿运起烤全羊”出时,与相对方向申请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张某受伤。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公交认字[2014]第060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张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豫N9863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豫N986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豫N9863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静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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