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63号 |
罪犯陈伯羽,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陈伯羽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9月18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伯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伯羽于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京广客运专线河南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贿赂款人民币304.745万元、美元20.5万元(价值人民币1319217.5元)、欧元8.5万元(价值人民币840000元)、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15000元);另有人民币2650086.4元、20155欧元及购物卡69张、摄像机2部、高档手表4块、金银饰品15件、瓷器、字画、笔记本电脑各1件等财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罪犯陈伯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伯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伯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伯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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