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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涛受贿、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鼓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于2013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鼓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于2013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骁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董原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涛及辩护人范之敏、庄骁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012年10月,张世涛在负责调查处理兰考县坝头乡雷辛庄村419亩秸秆焚烧事件过程中,接受兰考县坝头乡党委书记孔某某吃请并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000元,未严格执行省、市有关秸秆禁烧的政策和规定,没有安排对此严重秸秆焚烧事件进行统计上报,致使该焚烧事件未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根据《开封市2012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焚烧面积超过一亩,每亩由市财政扣划县、区政府财政0.5万元,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此行为致使政府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经费损失20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受贿罪

1、2009年初,龙亭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范某某为了个人职级调整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范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向有关领导打招呼,为范某某在职级调整问题上提供帮助。

2、2009年初,龙亭区商务局工作人员张某甲为了个人职级调整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张某甲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向有关领导打招呼,为张某甲在职级调整问题上提供帮助。

3、2011年,龙亭区柳园口乡小马圈村张某乙为了给其儿子安排工作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张某乙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8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答应为其儿子的工作安排问题给予帮助。

4、2009年7月,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某某为其公司能够在龙亭辖区内承揽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通过开封市禹王台区人大副主任周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答应为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揽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问题上提供帮助。

5、2011年5月,开封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为其公司在龙亭辖区内顺利开展征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协调关系、给予帮助。在开封市第一中医院附近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为开封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协调关系、提供帮助。

6、2009年10月,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被拆迁户张某丙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25万元人民币。

7、2011年12月,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拆迁户文某某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之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30万元人民币。

8、2012年6月,通许县农业局局长彭某某为了使本县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张世涛给予关照。彭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金利来(广友店)购物卷,上述购物卷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彭某某的工作给予照顾。

9、2012年秋季,通许县四所楼镇镇长侯某某为了使本镇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张世涛给予关照。侯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侯某某的工作给予照顾。

10、2012年6月,开封新区副区长王某甲为了使本区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张世涛给予关照。王某甲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王某甲的工作给予照顾。

11、2008年6月,被告人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拆迁户开封市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管理店(俗称“麻刀厂”)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之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20万元人民币。

三、行贿罪

2011年春节前,张世涛为解决个人职级调整问题,通过河南省军区军转办干部刘某某,送给原开封市委组织部长李某甲5万美元,希望在职级调整中得到照顾。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检察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查获犯罪嫌疑人张世涛及其家庭现金25万元、存单及有价证卷人民币315万元、美元7.0556万元、四处房产价值188万元,其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张世涛及其家庭成员薪金收入64.53万元、在南关区政府任职期间,与他人合作办企业经营赢利238万元、家庭遗留资产变卖所得48万元,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收礼金70万元、暂存高某某购房款60万元,张世涛及其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人民币47.5301万元,支出送礼费用人民币67.9万元、美元5万元,支付其他费用开支200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合理排除外,张世涛对其中人民币288.5001万元、美元12.055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对已经发现的秸秆焚烧事件擅自同意不予上报,致使政府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经费损失20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市农林局常务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要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4.4万元;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职务期间,为谋取个人职务调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万美元;被告人张世涛共计有288.5001万元、美元12.0556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这些款项来源合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世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有异议。辩称上报各县区焚烧面积不是其职责,也没有阻止这块地焚烧面积的上报,不分管组织统计上报汇总处罚工作,给国家造成209万元的损失与事实不符。兰考坝头的秸秆焚烧属于故意纵火,不属于秸秆焚烧的范围。在11项受贿指控中,除第11项外,前10项都是其主动交待的,起诉书没有认定是自首。迪臣拆迁工地的3项定为受贿,是办案人员不熟悉拆迁工作。胡某某的10万元、牛某某的5万元,都是替他们办事用的。麻刀厂20万元其没有得,起诉书的指控不属实。行贿是其主动到省纪委专案组自首的,市委给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起诉书没有说明行贿是自首。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与事实不符,其没有用67.9万元送过礼、行过贿,其他开支200万元不属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滥用职权部分:张世涛所在的部门是开封市农林局,农林局的职能范围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毁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张世涛任综合组组长,主要进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发现问题通知县区督导组和禁烧办及时查处。在坝头乡焚烧事件上,张世涛接到举报之后,即刻带人前往兰考县去实地调查,安排人员实地拍照、定位、测量过火面积,请相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于各县区秸秆焚烧情况汇总上报是禁烧办的职责,最终决定上报与否是禁烧办主任的职责,不在张世涛职责范围。因此,认定张世涛滥用职权致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9.5万元不能成立。二、受贿部分:起诉书一共指控张世涛受贿11起,对其中6起有异议,在张某甲、胡某某、周某某问题上,张世涛充其量是一种斡旋行为,因其没有为所请人谋取非法利益,故不构成犯罪。麻刀厂拆迁中的20万元, 唯一直接证据,就是陆某某一人的证言,但张世涛不承认这20万元,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孤证状态。这样认定张世涛本人受贿,既不公平,也不事实求实。在张某丙、文某某的拆迁问题上,张世涛并不是索贿,起诉书认定的受贿金额也存在问题。迪臣支付的是拆迁协调费,是协调拆迁工作的花费,很多没有在明面上体现出来,但确确实实存在,不能完全认定为张世涛个人所得。三、行贿部分:对公诉机关认定张世涛犯行贿罪没有异议,但张世涛行贿后,认识到错误,和刘某某一起主动到河南省纪委主动交代了向李某甲行贿事实。按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此规定应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起诉书多处指控不符合事实,九鼎颂园房产是杨某甲的,杨某乙只是垫了10万元房款,不能算作是张世涛的房产。起诉书认定美元7.0556万元不准确,不完全是本金,里面有杨某乙理财获取的利息。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与事实不符,依据开封市统计局提供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认定显然不客观,违背了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计算的原则。起诉书认定张世涛支出送礼费用67.9万元和其他费用开支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该认定仅凭证人刘某某孤证,以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么一大笔钱的来往,根本无法认定。五、张世涛自首问题,从张世涛的数份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张世涛自始自终多次坚持并强调“这些事情都是我主动交代的”,这一点,侦查机关是承认的,从笔录中也能体现出来。张世涛向河南省纪检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自首论。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12年,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012年10月,张世涛在负责调查处理兰考县坝头乡雷辛庄村419亩秸秆焚烧事件过程中,接受兰考县坝头乡党委书记孔某某吃请并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000元。

2、2009年初,龙亭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范某某为了个人职级调整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范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向有关领导打招呼,为范某某在职级调整问题上提供帮助。

3、2009年初,龙亭区商务局工作人员张某甲为了个人职级调整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张某甲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向有关领导打招呼,为张某甲在职级调整问题上提供帮助。

4、2011年,龙亭区柳园口乡小马圈村张某乙为了给儿子安排工作问题,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张某乙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8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并答应为张某乙儿子的工作安排问题给予帮助。

5、2009年7月,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某某为其公司能够在龙亭辖区内承揽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给予帮助。通过开封市禹王台区人大副主任周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答应为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揽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问题上提供帮助。

6、2011年5月,开封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为其公司在龙亭辖区内顺利开展征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请时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的张世涛协调关系、给予帮助。在开封市第一中医院附近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为开封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协调关系、提供帮助。

7、2009年10月,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被拆迁户张某丙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25万元人民币。

8、2011年12月,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拆迁户文某某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之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30万元人民币。

9、2012年6月,通许县农业局局长彭某某为了使本县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张世涛给予关照。彭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金利来(广友店)购物卷,上述购物卷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彭某某的工作给予照顾。

10、2012年秋季,通许县四所楼镇镇长侯某某为了使本镇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张世涛给予关照。侯某某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侯某某的工作给予照顾。

11、2012年6月,开封新区副区长王某甲为了使本区秸秆禁烧工作不被上级处理,请时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张世涛给予关照。王某甲在张世涛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张世涛予以收受,在秸秆禁烧的处理上对王某甲的工作给予照顾。

12、2008年6月,被告人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旧城改造及迪臣世纪豪苑项目宗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张世涛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拆迁户开封市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管理店(俗称“麻刀厂”)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正常补偿款之外,向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索要2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张世涛供述: 2012年秋季,其在市农林局负责秸秆焚烧工作。接到举报反映兰考县坝头乡雷辛庄村存在秸秆焚烧现象,其就带领市农林局能源环保站站长张某丁等人前往焚烧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后来形成报告。回来后兰考县坝头乡党委书记孔某某就通过张某丁约其一起吃饭,其在那儿没多长时间就走了,下楼的时候,孔某某往其车上塞了个信封,说让对他们照顾照顾,后来看里面是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世涛供述:其在纪委双规、以及检察机关办案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涉嫌犯罪问题,以争取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主要有以下涉嫌犯罪问题:

1、2010年,收受开封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10万元人民币,在土地开发中给予支持和关照。

2、2009年,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牛某某为让对公司业务发展给予关照和帮助,通过禹王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某某送给其现金5万元人民币。

3、2009年,龙亭区商务局工作人员张某甲为求得对他个人职务提拔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现金1万元人民币。

4、2009年,龙亭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范某某为求得对他个人职务提拔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现金1万元人民币。

5、2012年,兰考县坝头乡原党委书记孔某某为求得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关照,送给其现金2000元人民币。

6、2012年,开封新区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王某甲为求得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

7、2012年,通许县农业局长彭某某为了求得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5000元金利来(广友店)购物券。

8、2012年,通许县四所楼镇镇长侯某某为了求得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6000元人民币。

9、2009年,龙亭区柳园口乡小马圈村包工头张某乙,为他儿子的工作安排中给予帮助,送给其现金8000元人民币。

10、2009年,在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的迪臣世纪豪苑项目拆迁过程中,其曾帮助迪臣公司解决了被拆迁户张某丙的房屋拆迁问题。在此过程中,其和李某乙、张某戊向迪臣公司要了25万元。

11、2009年,在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的迪臣世纪豪苑项目拆迁过程中,其曾帮助迪臣公司解决了被拆迁户文某某的房屋拆迁问题。在此过程中,其和张某戊向迪臣公司要了3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某证言:2012年11月,我们乡(东坝头乡)雷辛庄村有焚烧秸秆的情况,市农林局来人实地用GPS等仪器勘察面积。其跟市农林局能源环保站站长张某丁是党校的同学, 请张某丁帮忙约张世涛,请他们在处理我们乡焚烧秸秆的问题上多照顾。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开封金明西街的宋韵酒楼, 其把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张世涛车里交给了张世涛,恳请张世涛对我们乡秸秆着火的情况给予照顾,张世涛说他考虑考虑。最终市局没有对我们乡进行任何处罚。

2、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后,为了解决个人职级待遇,在张世涛的办公室送给张世涛1万元现金的事实。

3、证人石英华证言:证明张世涛作为主管财政的副区长2009年曾经和石英华专门谈过范某某的职务调整问题。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的时候,为了解决个人职级待遇,在张世涛的办公室送给张世涛1万现金的事实。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张世涛曾经和李某乙谈过关于张某甲解决职级待遇的事情,大致意思是让李某乙作为直接领导,对踏实干工作的人,有机会要积极推荐,多关心照顾,多帮助进步。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认识的张世涛。2011年春节前,为了让张世涛帮忙给其儿子安排到龙亭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在张世涛的办公室送给张世涛8000元现金。

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大宇物业管理公司的李某丙想找些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李某丙想通过其和张世涛交个朋友,将来张世涛提拔接任区长后,肯定会对企业发展有帮助,因此,李某丙通过其送给张世涛5万元人民币。

8、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大宇置业公司牛某某经理想通过周某某介绍,找龙亭区的一个领导拉些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之后具体送钱的事情都是由牛某某操作的。

9、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2005年其和李某丙共同筹资50万元成立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2009年的时候,其曾经通过周某某找到张世涛,想让张世涛介绍些物业管理的项目。其准备好5万人民币和一条中华烟,跟周某某一起来到张世涛的办公楼下,周某某独自上楼将5万和中华烟送给张世涛。

10、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5、6月份,其在龙亭区北郊乡东官庄拿300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需要龙亭区政府和北郊乡政府等部门出具各项文件和审批手续,送给张世涛10万人民币,想让张世涛帮忙办理这些手续。

11、证人戴某某证言:证明迪臣公司在对被拆迁户张某丙正常的拆迁安置款之外,张世涛提出要25万现金,说是用于给张某丙做协调工作的。其考虑到张世涛是龙亭区政府拆迁指挥长,负责拆迁工地的全面工作,最终还得依靠张世涛。就安排公司财务准备了25万现金,让公司秘书李某丁交给了张世涛。

迪臣公司在2005-12号宗地的拆迁工作难度很大,特别是最后的钉子户拒不搬迁。张世涛带着龙亭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动员工作,对个别被拆迁户还动用了强拆措施,最终使得这些钉子户问题被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张世涛曾经不止一次想让公司给点儿好处费。在与被拆迁户文某某等六人这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张世涛提出要30万元现金,说是用于给文某某等人做协调工作。其就安排公司财务部会计王某乙,让她到银行取现金3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张世涛。

在与被拆迁户开封市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合作管理店(俗称“麻刀厂”)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张世涛向其提出要20万元现金,说是用于给开封市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合作管理店做协调工作的。其就安排公司财务开了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然后交给张世涛,张世涛没有出具手续,没有办法入账。事后其催张世涛让他来公司补签手续。过了一段时间,他才安排谢某某到公司财务上,在这份20万元的结算通知单上签了字。

1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其按公司戴总的安排,从财务上王某乙处拿了25万元现金,到龙亭区政府临街的办公楼三楼张世涛的办公室,交给了张世涛。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迪臣公司的戴某某总经理说有一笔拆迁补偿款25万元,需要由龙亭区政府转交给张某丙,其就到银行取出25万元现金,由李某丁给张世涛送过去。

2011年12月21日,戴某某经理安排其到银行取出30万现金交给张世涛,说是文某某的拆迁补偿款,需要由龙亭区政府转交给文某某。其开具了一张现金支票,并拿了一份空白的拆迁安置结算单,到商行洪河沿支行柜台取出30万现金给张世涛,张世涛在一张空白的结算单上签了“王某丙”两个字。

2008年迪臣公司在拆迁麻刀厂时,一切事宜由龙亭区政府协调。其根据戴总的安排,开具一张20万的现金支票在戴总的办公室交给张世涛,结算手续是后来才完善的。

14、证人文某某证言: 证明2011年,其家位于宋都御街13号、14号被强拆,龙亭区商务局副局长张某戊具体和其兄妹几个协商谈判,结果是补偿52万余元现金,另外补偿金丰苑小区69平米住房一套。除此之外,没有额外领取过补偿款项。

1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在协助迪臣公司对拆迁户张某丙和文某某拆迁过程中,除了正常的拆迁补偿款付给拆迁户外,本人没有得到过好处,张世涛也没有给过钱。

16、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为了不让市农林局通报通许县秸秆禁烧,争取张世涛给予通许县秸秆禁烧工作帮助和支持,其到张世涛的办公室送了5000元金利来购物卡。

17、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秋季,为了不让市农林局通报通许县秸秆禁烧,扣划财政资金,其到张世涛的办公室送给张世涛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张世涛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余元的土特产。

18、证人张某己证言:证明2012年秋季,通许四所楼镇因农民焚烧秸秆被张世涛巡查发现要处罚该镇,其作为镇书记和镇长侯某某沟通后,安排侯某某具体负责找张世涛协调这件事。先后给张世涛送了6000元现金以及土特产。

1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为了不让市农林局通报新区秸秆禁烧、扣划区财政资金,争取张世涛给予新区秸秆禁烧工作帮助和关照,送给张世涛5000元现金。

20、证人陆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6月,张世涛交给其一张现金支票。其到开封市商业银行洪河沿支行取出20万现金,回单位后将20万现金交给张世涛。

21、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开封市西角楼拆迁安置结算通知单上的签名是张世涛安排其去迪臣公司签的,当时张世涛说麻刀厂的钱已经支出了,让去补个手续。

22、证人都某某证言:证明除了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外,迪臣公司没有给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书证

1、任职证明:张世涛2007年至2011年6月任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任龙亭区副区长级干部;2012年1月至案发前任开封市农林局调研员、副书记、副局长。

2、兰考县坝头乡39张餐费单据:证明39张餐费单据计款3550元中冲现金2000元,送给张世涛。

3、中国银行金卡数据及取款凭条:证明牛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取款的情况。

4、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开封市大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及取款情况。

5、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与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

7、拆迁补偿安置结算通知单及现金支票存根、张某丙证明:证明对张某丙、文某某补偿安置的情况及张某丙共收到拆迁安置费人民币536000元。

8、记账凭证及票据:证明通许县林业局、通许县四所楼镇政府、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政府支出费用的凭证。

9、拆迁补偿安置结算通知单、现金支票存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对麻刀厂以其他补偿款20万的形式由谢某某在领款人处签字。

(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讯问张世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二、行贿

2011年春节前,张世涛为解决个人职级调整问题,通过河南省军区军转办干部刘某某,送给时任开封市委组织部部长的李某甲5万美元,希望在职级调整中得到照顾。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一)张世涛供述:证明2010年的时候,其通过省军区干部刘某某认识了开封市委组织部李某甲部长,她建议其给李某甲送些礼,以便在换届和职务调整中能够给予照顾。其和刘某某在郑州东区的一个饭店请李某甲吃饭。经刘某某的手,在送李某甲走的时候,送给李某甲5万美元。李某甲出事后,在刘某某带领下,主动向省纪委交代了此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供述:证明2010年上半年,刘某某介绍了张世涛的情况,说张世涛是开封市龙亭区常务副区长,希望在调整干部的时候帮张世涛调整到一个好的岗位。大概是2011年春节前,刘某某约在郑州市东区一个饭店吃饭,张世涛也参加了。饭没吃完其有事要走,刘某某就下楼送,把一个信封放到其车后座上。回到住处,其打开那个信封看到里面是5万美元。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在2011年春节前,在郑州东区的一个饭店,张世涛让其将一个大信封转交给李某甲,事后知道张世涛送给李某甲的信封里是5万美元。

(三)书证

1、张世涛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基本情况检索表:证明张世涛的任职情况。

2、照片:证明五万美元及写有“刘某某”名字的档案袋的照片。

3、中共开封市纪委文件:2011年初,张世涛因通过刘某送给开封市委组织部部长李某5万美元,给予张世涛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市农林局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或者索要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4.6万元;在担任开封市龙亭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职务期间,为谋取个人职务调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世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世涛在担任开封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开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对已经发现的秸秆焚烧事件擅自同意不予上报,致使政府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经费损失20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指控,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是《开封市2012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即焚烧面积超过一亩,每亩由市财政扣划县、区财政0.5万元,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公诉机关认定兰考县419亩秸秆焚烧事件未上报致使政府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专项经费损失20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妥。无论市级政府还是县、区政府都是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相关经费也是在不同机关之间流转,不能因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被告人收受孔某某2000元人民币,并接受吃请,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张世涛决定不予通报秸秆焚烧事件,无法认定指控事实。故此,指控被告人张世涛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世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因指控张世涛在与刘某某交往期间花费200万元人民币、指控张世涛通过刘某某支出送礼费用69.9万元人民币,仅有刘某某的证言,且与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且查扣被告人资金中有无银行理财及利息不清。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具有受贿、行贿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世涛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世涛违法所得94.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玉 宏

                                               审  判  员  何 云 娣

                                               审  判  员  肖 立 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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